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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推进政治文明必须加强公民文化建设


  【论文关键词】政治文明;公民文化;建设

  【论文摘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必须以加强公民文化建设为基础。本文探讨了公民文化建设的必要性?并结合我国社会文化的现状?提出了为当前公民文化建设所亟待解决的几个观念性问题。

 

    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在政治上归结起来就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这反映了我们党希望通过变革以实现其政治理想的一贯追求。然而政治文明的推进,不仅仅是国家意志、执政党意志的实现,从更大的环境来说,也是公民文化的实现。

    一、加强公民文化建设的必要性

    邓小平同志在强调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性的时候,曾向我们阐述了这样一个道理: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间题更重要。这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不仅好人无法充分作好事,甚至还会走向反面。即使象毛泽东同志这样伟大的人物,也受到一些不好制度的影响,以至对党对他个人都造成了很大的不幸。因此,“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

    小平同志的这段论述,在突出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方面的确起到了振聋发馈的作用。但是,中国共产党在建政以后,她所创立的毕竟是一个民主集中制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就毛泽东同志本人来说,他的平民价值观和民主观也是无可怀疑的,但这样一个良制为什么仍然滋生出了大量“官僚主义现象、权力过分集中现象、家长制现象、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现象和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在分析这个问题时,有一个经常被提到而又从来被当作套话的原因:即受到了历史上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在各方面的遗毒以及其他非无产阶级思想的影响。然而这正是一个根本的原因,即社会文化的原因。建国以后,党和政府对旧中国作了尽可能的改造,整个社会也一时呈欣欣向荣、万象更新的面貌,但是,这就如同一床棉被,被里宽软洁净、被面花团锦簇,而内瓤仍旧是几千年的旧絮,污朽而又板结:这就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糟粕,它成为新社会在最初的激情消褪以后的逆变之源。

    其实,梁启超早在百日维新失败后就得出了这样一个教训:国民素质的提高是政治革新最终成功的基础。他说:“即使政治革新目的既大,而此后所以谋进步者,不可不禅精竭虑于此问题(按即群俗);况群俗不进,则并乎政治上之目的亦未能达也。”确实,假如新的上层政治能以某种革命或革新的手段建立起来,而民智、民俗仍然处于旧的状态,社会状况最终仍让人失望。鲁迅对于辛亥革命的失望正是如此。梁启超认为,维新的失败,最深层的原因之一在于国民的愚弱。他说:“虽今天变一法,明日易一人,东涂西抹,吾未见其能济也。”有人希望出一些清官以使政治清明,而梁启超认为这不是根本之计。因为官吏从民间来,官僚政治的腐败,有其深层的社会历史文化根源。他说:“政府何自成?官吏何自出?斯岂非来自民间者耶?”“以若是之民,得若是之政府官吏,正所谓种瓜得瓜,种豆得豆,其又奚尤?”“今论者于政治、学术、技艺,皆不知取人之长以补我短;而不知民德、民智、民力实为政治、学术、技艺之大原。”有什么样的文化,就有什么样的民众,有什么样的民众,就有什么样的政府。旧文化中的劣质未除,无论换什么人当官,无论建立了什么样的制度,哪怕把美国的“三权分立”照抄照搬,如菲律宾、利比里亚,乃至发展成“五权分立”,如以前的国民党政权,照样没用。几千年的封建社会,朝代换了多少回,依鲁迅所说却只是一种循环:“一,想做奴隶而不得的时代;二,暂时做稳了奴隶的时代。”如果没有独立的现代公民意识、公民个人和公民社会,就必会有腐败借前现代的关系网络和政治文化横行、泛滥。因此孙中山先生关于实现民主政治必须经历“军政、训政、宪政”三阶段的学说,“五四运动”的先驱们要在“民主、科学”的大旗下发动一场新文化运动,从建立民主政治必须加强对国民的教育来说,是反映了中国国情的。

    十六大报告提出:“当今世界,文化与经济和政治相互交融,在综合国力竟争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这句话反映了我们党对文化建设的战略意义的新认识。但许多论者在阐述这个问题时,只看到了经济力的竞争于综合国力竞争的核心意义,而忽视了政治力竞争的意义所在,由此只看到了文化建设对于经济发展的参与与支撑作用,却忽视了文化建设,特别是公民文侈建设对于政治文明建设的参与与支撑作用。现实表明,当今世界激烈的综合国力的竞争,不但是各国经济力、政治力和军事力的竞争,而且是各国文化力的竞争。其中,如果没有一个现代化的公民文化,就必然不会有一个民主、法治的政治文明。而没有一个现代化的政治体制,经济的发展也必然是后继乏力的。这也就是党和国家为什么必须加大公民文化建设的原因所在。

    二、公民文化建设的几个主要内容

    梁启超认为阻碍中国政治进步、社会文明的国民劣根性主要有“缺乏国家思想,缺乏自由思维,保守,不合群,缺乏义务意识、懦弱,缺乏公德,缺乏维护国家尊严和公众权利的凛然正气,无政治能力,不知爱国,奴隶性足等……”。新中国成立以后,特别是改革开放的二十多年,在党和政府的大力倡导和扶持下,中国人民民智大开,在思想、道德、文化建设方等面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得到了很好的弘扬和培育。但就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对全体公民的起码的文化要求来说,现有公民文化中还有许多与民主政治不匹配的地方,如公民权利文化不够彰显,现代民主精神、法治观念的相对薄弱等。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为我国政治体制中大量不文明现象的继续存在提供着土壤。就目前来说,通过公民文化建设急需培育的公民意识起码包括以下几点:

  (一)确立人民主权观念,摆脱义务文化的束缚

    人民主权的学说尽管是由资产阶级的学者首先提出,但其精华也为广大无产阶级及其领袖所吸收,并将其改造为马克思主义的人民主权学说。列宁在《三种宪法或三种国家制度》的提纲中,就十分清楚地指出了民主共和制的本质就是“全体人民享有全部权力”。人民主权思想的核心有二:其一,主权属于人民,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因此,政府的建立应该经人民同意,政府的权力应受人民监督。在政府和人民的关系中,人民是主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只是受托者。其二,既然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人民就有权要求政府为人民服务。国家权力从根本上说是公民权利的派生物,其目的在于公民权利和人民主权的实现。这种政治观念完全矫正了中世纪被扭曲和颠倒的权利一权力体制,并在随之而来的西方国家的政治革命中得到了现实化。然而我们的传统文化总的来说却是一种义务文化,主要表现于在构筑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关系时仍是以国家权力为核心的,对公民来说履行义务就是一级。正如钱三强先生所说的:“东方文化,从孔子算起,就提倡‘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现代的社会主义,强调国家、民族、社会,强调集体主义、献身精神。关于个人的权利、个人的物质享受,相对来说就比较模糊。在现实生活中出现过这样的弊端:过分地强调集中,过分地强调服从,忽视了个人的权利,甚至以‘革命的名义’,侵犯个人的合法权利;权力过分集中,又容易出现个别人说了算,出现家长制,削弱了法律的庄严和公正,造成人为的灾难。”钱先生的这段评述,正可谓鞭辟及里,深得中国政治文化之精髓。

    政治关系的变革就其基本表现形式而言,就是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重新定位和重新分配。以公民的权利为中心重新构筑国家制度,以绝大多数人的权利为基础来建立法律制度,体现绝大多数人的意志的政治,也就是我们讲的民主政治。由此我们要建设的公民文化,主要的不是一种义务文化,而是一种公民权利文化。这种文化的核心,就是“国家权力要为公民权利而存在。如果国家权力不能实现公民权利,那就要受到重塑或改造。不是宪法赋予个人权利和自由,而是个人权利产生宪法。”因此,公民文化建设,首先就是要在全社会确立关于公民权利的优势地位,以及有限政府的文化氛围。只要是宪法确认的公民的权利,公民就完全可以去追求。而充分肯定人们追求一己利益的合理性,高度张扬利人、利己、双赢、多赢和遵守游戏规则的行为,从而让人们坦坦荡荡地追求自己的利益,本身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其次,公民文化建设就是要重新确立起全体公民的国家主人翁意识,在与政府、党员干部的相互关系中,确立起一种优势的、上位的心理态势。政府、党组织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就是一种公仆与主人的关系,而不是一种官与民、上级与下级、领导与群众之间的“管”与“被管”的关系。第三,要改变我国公民在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被动性,积极参政议政,充分发挥公民的挑选权、评判权;要树立起对政府行为大胆质疑的意识与习惯,对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行使权力,滥用国家权力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公民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对于行使国家权力却不能促进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公民可通过法律途径和社会途径要求其承担政治责任等。

    (二)确立国家观念,摆脱前现代的危从观念

    马克思在分析“亚细亚社会”时曾指出,在亚细亚社会中个人对社会不是独立的。主要在于东南亚有一个特殊的政治文化现象,即“保护人—被保护人”之间的“庇护制”或“信托制”。在这种制度下的人是谈不上有任何的国家观念和个人独立性的,他们只是他们的“恩主”的私人拥夏,他们仅服从于大大小小的“恩从”关系,对政治家族、官员的效忠程度远远超过对国家和政府机构的效忠,政治立场私人化,政治活动非制度化,领导人家长化,现代公民社会难于形成。在我国政治生活中,虽然情况没这么严重,但建立在“反法制的互利性”基础上的裙带关系、宗派主义在我国政治生活中仍时有表现,如小平同志批评的家长制现象(要求别人都要唯命是从,甚至形成对他们的人身依附关系),以及以提拔为“恩赐”、以“效忠”为回报等都典型反映了宗派主义及政治立场私人化的倾向。据说泰国人特别注重校友同学这样的关系,同学间的庇护关系非常牢固,而且不仅是物质利益的互换,也是他们人与人之间的道德上的义务所在,从而形成了一种反社会的“次生道德”。而在我国,近年来各种以“同乡会”、“同学会”、“战友会”等名义出现的官员之间的利益共同体也沉渣泛起,并且大有猖撅之势,由此带来的是小团体主义在某些地方、领域、部门的泛滥,对国家利益、对社会风气都产生了严重的干扰和破坏作用。因此公民文化建设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方面,就是要肃清传统文化中的把“庇护”、“拘私”,把对私人的“效忠”视作“美德”的观念,弘扬独立自主的公民意识,摆脱前现代的危从关系,恩从关系,培养公民特别是党员干部以人民利益、国家利益、党的事业为唯一效忠对象的现代国家意识。

    (三)确立契约精神.摆脱情感性文化的制约

    瞿祖同在《中国法律社会与中国社会》一书中提出:中国古代社会是身份社会;中国古代法律是伦理法律。梁治平认为,这两个方面的结合构成为中国古代法的真精神。而且这种法精神在现阶段的中国仍存在,但它们却与现代法律精神中的契约思想根本对立。不仅如此,在社会生活中,中国人一向重视的具有特殊妙用的人际关系甚至也可以以“人情”、“人伦”作为其在中国的本土概念。由此带来的问题是国人往往没有“公”与“私”的明确分野,而只有对关系远近的亲疏判断。关系越是靠近亲缘的核心,其利益越是容易得到照顾,其情感越是肯定性的、合作的,亲密的;反之,越是远离亲缘核心,其利益也越是容易受到侵犯,其情感也越是具有否定性、排斥性、疏淡性。由此我们也经常看到,一个“公事公办”的官员,在对他有所求的人群中,得到的评价往往是“不肯帮忙、不给面子、装腔作势”等否定性评价;而一个贪官污吏,在其各式各样的亲友中,得到的往往是同情、惋惜乃至辩护等,其中甚至可能还包含着一些本来对腐败抱有深恶痛绝情感的人。说到底,就是在我们的文化中,社会交往的感情性色彩过浓。在今天,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行为与个人利益的相关性不断增大,为了保证利益的实现,人际关系的感情色彩出现了偏于淡薄而转向契约性的趋势。特别是随着人际关系对象范围的扩大和人际关系选择舒张性的增加,人际关系多以合同契约的形式被固定下来,以法律、制度、规章作为人际交往准则的现象也多了起来。但是,中国社会总的来说还没有真正完全进人一个契约时代,特别是在遇到人际关系的矛盾时,尚没有完全确立起以“事理”而非“伦常”为是非判断的标准,注意事件本身,“对事不对人”的习惯也没有很好地养成。因此,公民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帮助国民克服这种以“伦常”为是非标准的特殊主义的倾向,建立起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理性化的契约机制来。这一点,无论是对于官员,还是普通民众都非常重要。在公民个人与政府的关系上,怎样实现从身份意识到契约意识的转换也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宪法就是人民与政府的契约。然而我国长期处在有宪法而无宪政的历史状态表明,虽然这种文字表现形式的契约不难形成,但宪政和法治所强调的并不只是一种文本,而是文字形式与内在精神的统一。而且内在精神实际上还处于最核心、最具支配作用的地位。离开了它,所谓宪法、宪政、契约,都是一句空话。由此,帮助公民确立一种以宪法为基础的公民对政府的契约意识,也是公民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

    (四)真正树立起对宪法和法律的信仰

    伯尔曼曾经指出:“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为狂信”。因此,“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的确,宪法和法律的颁布,远非法治理想的实现。宪政的良好实施,根本上依赖于人们对宪法和法律的信任和理解。问题的关键在于在西方法文化中,法亦即权利、正义,由此也就可以把法律看成组织社会的基本模式,也就能够形成宪法的法律至上的信仰。然而中国古代法的唯一功能却在惩罚,法主要是镇压的工具,是无数统治手段中的一种,可以由治人者随意运用、组合。这样,它的地位自然也就等而下之了。由此也就决定了法不可能成为人们的信仰。就目前来说,中国总体上已经是一个法治社会,特别是“有法可依”的矛盾已得到很大的缓解,然而在“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上与完全的法治社会尚存在很大的差距,甚至表现为某种法律规避的状态。究其原因,无非是这样两个方面:一是缺乏将法的功能与权利、正义紧紧相连宪法、法律文化,由此也就难于形成有关宪法和法律的情感要素;二是传统的官文化依然有一大批忠实的追随者,他们动辄找领导或摆官威,无视遵纪守法的人们的善良,构成了对国家法的最大威胁。因此,弘扬法文化,批判官文化,也是公民文化建设的关键所在。

    当然,要实现社会主义的政治文明,除文化条件外,还需要有相应的经济条件,即通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化和发展,限制权力经济,发展权利经济;还需要相应的政治条件,即执政党的自觉与推动。就目前来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推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进步的条件已逐步具备。特别是十六大报告确立了“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以来,全党上下,几成共识。胡锦涛总书记的“七一”讲话,则更从“党的理论、路线、纲领、方针、政策必须以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最高衡量标准”、“坚持用人民拥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不高兴、答不答应来衡量我们一切决策”的高度,全面阐述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道理。我觉得这一讲话完全可以成为指导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纲领性文件。因此,发动全党、全国人民深人学习“三个代表”思想和胡锦涛总书记的“七一”讲话,体会其所包含的民主政治的精髓与实质,本身就是公民权利文化建设的一个极好的契机。问题的关键在于需要把这样的政治教育上升到公民教育的高度,要把教育的切人点转移到公民权利文化的培育上来,而不再是对权力文化的宣扬和文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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